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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市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2-03-21

关于印发《津市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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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市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现将《津市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津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津市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津市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20〕7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为贯彻落实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大力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2022年底城镇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此后视本市情况逐步提高;逐步推广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力争非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此后视本市情况逐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


1.政府性投资项目,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包括新建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科研、体育、办公、综合楼、工业厂房等项目;同时适合于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市政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评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楼板、楼梯、空调板、窗台及非承重外(内)隔墙等部位应采用预制部品部件,承重梁、柱和剪力墙等构件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用预制部品部件。


四、政策扶持


1.成立津市市装配式建设推进办公室(简称:装推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装推办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副主任负责调度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成员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职责内的事务及参与装推办有关工作。


2.加强立项管理。装推办每年初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市装配式建筑的推进落实情况。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宜居村庄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市政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需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


3.强化规划引领。市自然资源局应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并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承重体系、非承重体系、设备和设施、装修装饰等的装配率),将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同时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将装配式建筑规模注明到工程规划许可证中。


4.落实用地保障。对符合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以及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装配率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其独立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采用装配式建造时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他优惠政策按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5.工程质量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把关,同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


6.加强财税扶持。市装推办统筹,与市财政局协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成本增量因素。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相应企业创建装配式生产基地,研发装配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费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研发和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创建国家级或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7.优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项。



来源于津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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