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各项举措的实施,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装配式项目过程管理,落实项目装配率指标,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现开展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二、申报条件:(1)项目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价标准》或《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在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装修采取了装配式设计。(2)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中要求的程序、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28036004@qq.com。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联系人:李春华18623596406 张天路18011404707
附件: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2022年3月24日
来源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官网